全面对标长江保护法规定,对地方性法规查漏补缺,9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就相关法规进行修改。
决定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作出修改,主要修改条款有:在原条例作出“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对原条例第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严格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决定还对两部法规的违法责任进行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原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汉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修改后,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违法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所采砂石。违法采砂100吨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采砂100吨以上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后,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改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决定还对《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共6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华体会平台自中国港口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