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修订多项水运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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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修订多项水运管理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根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将“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并细化完善备案要求。此外,对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许可的审核模式进行优化,由现行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核,调整为由交通运输部直接审核。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取消了“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行为的罚款”。另外,依据近两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梳理和调整,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简称《规则》)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化船员任职见习要求,将海船船员见习时长调整为“不少于1个月或者50个单航次”,延长海船船员见习时间使其具备更高实操能力和更丰富实践经验,保障航行安全。二是优化演习要求,将固定的“每周一次的应急消防和应急撤离演习”调整为“按照国际公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航行区域的风险程度、不同季节气候等因素细化具体演习规定等。三是简化报告程序,将“在固定航线或者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国内航行高速客船进出港报告要求,由“每次一报”调整为“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减少报告频次,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经营。四是优化夜航管理,明确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配备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夜视、雷达等设备,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夜航布置和操作程序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夜航管理要求。五是完善高速客船定义,协调统一《规则》与国内船舶检验规范相关规定,将船长不足20米且满足特定航速要求的小型客船也纳入了高速客船范畴。此外,对部分条文表述一并进行了文字性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