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每日解读

  • 发布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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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条款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对其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条款解读说明: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因此,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对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促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是一项原则要求。如何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安全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2、对特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运输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因此,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这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将依法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这是考虑到实践中考核、培训乱收费的问题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反映强烈的现实而作出的针对性很强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有关主管部门重收费、轻考核,不注意考核的实际效果,乱发考核合格证的现象,使考核能够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使考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设置本条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人员。一些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无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此,借鉴注册律师、执业医师、注册会计师等做法,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逐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