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每日解读

  • 发布时间: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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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条款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条款解读说明:

1、不仅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要遵守本法规定。

2、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降级”是规范的表述。

3、“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这一修改吸取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督促其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4、将旧安全生产法条文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这一文字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表述更加准确,原来规定的“拖延不报”理解上有歧义,既可能包括拖延时间一直不报,也可能包括拖延一段时间后上报,即“迟报”;前者与“隐瞒不报”有交叉,因此改为“迟报”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