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微课堂

  • 发布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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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全面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防范、监督、检查、奖惩措施的落实,细化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消除隐患。

二、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每日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条款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条款解读说明

1、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同时对其他负责人的职责也做了规定。“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

2、新条款扩大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范围。安全生产工作不再仅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他负责人也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将大大提高其他负责人的积极性。

3、规定企业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实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无死角、无漏洞。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条款现实举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直接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江苏省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

第17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第18项:是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第19项: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

第20项: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等制度,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手段逃避安全责任的现象。

盐城市安全生产大检查56项检查重点

第17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第18项:是否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压实一线员工岗位责任。

第19项:是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20项: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

第21项: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等制度,是否存在“挂名负责人”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安全责任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