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微课堂

  • 发布时间:20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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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健全公共安全体制机制。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优化国家应急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每日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条款内容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条款解读说明

1、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要求。为了保证有关安全性评价、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要求承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因此,这些工作应当由既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又独立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同时,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来完成。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缺少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希望能从有关机构聘请到专业人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从事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设立条件,其人员也要有一定的资质条件,以保证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专业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应当遵守公开、公正、诚信和自愿的原则,按照政府指导价或者行业自律价,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执业准则,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有关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管理等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有自主选择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机构的服务。

2、委托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责任承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后,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其安全生产责任并不因为委托相关机构就减轻或者免除。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条款现实举例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下发文件《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控制,保证服务质量。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采样等活动时,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出具的技术服务成果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3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

第3项: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定并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完善本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是否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