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微课堂

  • 发布时间: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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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二、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每日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条款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条款解读说明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核心,又涉及本单位各岗位、各环节以及每一名职工,必须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直接抓才能做好。因此,本条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

2、制定才能顺利完成。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这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关键所在。搞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需要有明确、合理的计划安排,以保证培训和教育有序实施并切实取得实效。由于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涉及本单位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布局安排、资金保障、人员调度等重大问题,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一把手”亲自组织推动。针对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也有必要将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生产投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直接利益,一般情况下只有主要负责人才可以做出决策。同时,舍不得投入、心存侥幸不投入或者少投入的现象普遍存在,只有把责任加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才可能改变这一状况。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所谓“有效实施”,是指主要负责人不仅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到位,还要加强对已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好用好,切实达到保障安全生产的目的。

5、作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既要做出全面部署安排,又要进行督促、检查,这对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在事故发生前对发生事故时如何抢救人员、减少损失、及时恢复生产等所做出的应对计划和安排。为了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事先有所准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这项工作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

7、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及时”,要求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依照相关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如实”,要求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情况要全面、真实、准确和客观,不得谎报、漏报。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条款现实举例

集团与全体员工签订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书

为层层压实生产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年初华体会平台(中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层层签订”原则,与全体员工签订2022年度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书,做到全员参与、不落一人,把安全理念植根在每一位员工心中。

长期以来,盐城港集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着力从经营管理层、执行落实层、操作层等各个层面全方位推进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将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要求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牢牢守住企业安全生产底线,推动集团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三位一体”工作深入发展。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四条: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

第14项: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15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6项是否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盐城市安全生产大检查56项检查重点

第14项: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15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6项:是否按照盐城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