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微课堂

  • 发布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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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二、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每日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条款解读说明

1、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要求。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从表面上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追求的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发生一起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往往是巨大的,有的甚至能将一个单位多年的经济效益毁于一旦。因此,从法律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根据本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资金投入的最低要求,即必需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持续地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的不同,明确了负有保证资金投入义务的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3、明确把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义务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于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具有重要作用。本条规定还明确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主体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即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所谓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是指因资金投入不足,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后果负责,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5、明确了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不足而导致后果时的责任,有利于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心,促使他们履行法定义务,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还明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条款现实举例

2021年4月9日,为规范盐城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盐城市财政局与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研究制定了《盐城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全面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三、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13条: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江苏省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

第43项:是否持续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和奖励资金,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

第44项: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盐城市安全生产大检查56项检查重点

第49项:是否持续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和奖励资金,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是否积极推广12350有奖举报平台,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

第50项: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