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每日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条款内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条款解读说明
1、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督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排查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2、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单位。因而,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些单位必须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里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规模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多是人员密集的作业场所。对于这类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其人员较多,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可能较大,安全生产工作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在单位内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较小,生产经营的规模也较小。因此,法律规定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大小、安全生产风险等实际情况,自主作出决定。一般来讲,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例如,个别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人数较少,可只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论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条款现实举例
集团成立统筹发展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推进“三位一体”工作。
盐城港集团在2022年1月29日成立了集团统筹发展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认真贯彻上级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开展相应主题工作。负责对年度集团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思路及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应按各自的职责,层层分担,确保落实到位。事关安全、疫情、环境的重大事项,召开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决策,确保迅速、高效、顺利实施。集团统筹发展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全面推进各板块“三位一体”工作,完善了集团安全管理体系,为全面抓好全集团“三位一体”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7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传统产业转移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化工产业转移集中承接地省级政府要列出重点项目清单,组织市县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
第24项: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
第25项:是否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防控,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并严格安全许可条件;是否按序时进度推进化工园区(集中区)“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工作。
第26项: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
盐城市安全生产大检查56项检查重点
第26项: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
第27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第28项:是否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防控,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并严格安全许可条件;是否按序时进度推进化工园区(集中区)“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工作。
第29项: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
第30项: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切实解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先天不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