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公共安全是社会安定、社会秩序良好的重要体现,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来认识,扎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
二、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每日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条款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条款解读说明
1、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恪尽职守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质。恪尽职守,是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对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既不能不履行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敷衍了事,使安全管理和现场检查流于形式。这里讲的依法履行职责,即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如本法第25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第59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些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应当依法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应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安全的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即决定做什么和如何去做的过程。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是指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目标和达到安全生产经营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即如何实现生产经营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和策略。这些战略和策略包括:安全投入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计划,重大设备、设施换代更新计划,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出租计划等。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以上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必须认真执行。同时,这也是法律赋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积极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受到法律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任何人不得侵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条款现实举例
特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以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并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
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调整情况,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里讲的告知,是一种告知性备案,仅是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告知,不是审批。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就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沟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权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一项生产经营自主权利,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干涉,更不能打击报复。
三、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14条: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
第45项: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6项: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
第47项:是否将瞒报、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盐城市安全生产大检查56项检查重点
第51项: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52项: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
第53项:是否将瞒报、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