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微课堂

  • 发布时间:20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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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中央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强各类灾害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预案,加强预警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每日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条款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对其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条款解读说明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因此,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对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促进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是一项原则要求。如何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安全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一般来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要求高于主要负责人,并要有相应的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2、对特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运输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因此,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本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这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将依法给予生产经营单位处罚。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这是考虑到实践中考核、培训乱收费的问题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反映强烈的现实而作出的针对性很强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有关主管部门重收费、轻考核,不注意考核的实际效果,乱发考核合格证的现象,使考核能够真正起到把关的作用,也有利于改善政府部门的形象,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使考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条款现实举例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设置本条规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人员。一些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无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此,借鉴注册律师、执业医师、注册会计师等做法,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逐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8条: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要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

第27项: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第28项:是否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

第29项: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

盐城市安全生产大检查56项检查重点

第31项: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第32项:是否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

第33项:市属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

第34项:各地是否认真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法检查,是否严肃查纠租借或转让资质证书、超过业务范围开展执业等违法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