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微课堂

  • 发布时间: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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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安全稳定工作连着千家万户,宁可百日紧,不可一日松。

二、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每日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条款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条款解读说明

1、新建工程项目,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一定倍数,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改建工程项目,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扩建工程项目,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根据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三同时”原则是我国安全生产实践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有关法律对“三同时”原则进行了规定,如《劳动法》第53条第2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安全法》第七条也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条对“三同时”原则作了强调。本条规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概算也称设计概算,发生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要注意不能漏项、缺项或重复计算,标准要符合定额或规范。

2、落实“三同时”原则的具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落实“三同时”原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项目设计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安全设施设计需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批的,应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进行施工,安全设施的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而将安全设施摆样子,不予使用。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条款现实举例

贵州潮亿源矿业涉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被处罚

中国网财经2022年6月2日讯,近日信用中国(贵州)公示一则处罚信息,贵州潮亿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贵州潮亿源矿业)涉嫌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应予处罚。

为此,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贵州潮亿源矿业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12条: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江苏省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

第40项: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

第41项:是否按要求在市级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各县(市、区)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建设。

第42项:是否加强专业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

盐城市安全生产大检查56项检查重点

第45项: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

第46项:是否按要求在各县(市、区)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建设。

第47项:是否加强专业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

第48项:是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